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发表时间:2021-09-23 10:04 法律关系是在各主体间分配一定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各种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各自权利义务的配置不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构成与传统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包含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只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分配雇主责任是劳务派遣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各国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劳动法学界认为: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一种“指挥命令关系”。 美国学者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并在补偿责任、最低工资、安全卫生与就业歧视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劳动法学界认为, 由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派遣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雇主承担责任时,由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日本、美国及德国根据各自经济背景和法律传统提出的理论对我们正确认识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相互关系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本节的主旨在于厘清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从而为劳务派遣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为了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从一方转移到另外一方,他们之间要订立相应的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一般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派遣时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工作要求、支付报酬的日期和周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惩戒权限、双方责任分配方式等内容。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向工单位提供一个能满足其工作需要的劳动者,而用工单位则负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由此可见,派遣协议属于民法上的有偿、双务合同,由于民法上没有规定这种合同类型,因此还是一种无名合同。由于该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决定。但由于协议涉及到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因此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了解派遣协议的详细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宜发生纠纷时,因为双方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应当把这种纠纷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加以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分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种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不能其发生效力,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在派遣协议中做出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比如有的派遣协议中规定“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一律不负责任”,这种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依然可以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这两个主体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派遣单位有义务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法律上的雇主责任。其次,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被派遣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派遣单位给付劳务,但实际上派遣单位将自身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请求权与劳动指挥命令权依照劳务派遣协议转移给用工单位。 因此,我们应认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从属性,这区别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有提供劳务、服从管理的义务,派遣单位有支付工资、安全保护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与传统劳动合同关系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被派遣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应当提供的劳动义务,不是在派遣单位的指挥监督下进行,而是转移到了用工单位的管理中去。在典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向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给付劳务,但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给付劳务的对象是一个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虽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涵与典型劳动合同不尽相同,但在现行劳动法规定下,其仍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将其派遣到第三方主体提供劳务,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用工单位、劳动场所、劳动条件。派遣单位不能违背被派遣劳动者的意愿为其安排用工单位。法律做出这种规定是为了防止派遣单位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签订不利于劳动者的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的类似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是三方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的交叉运作下,被派遣劳动者仍有义务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从劳务派遣的过程上看,劳动者自愿接受派遣,就意味着其已经接受了用工单位的管理,其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就要接受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拥有监10督管理权,有权对其劳动过程和劳动效果提出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有遵守的义务。同时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处实际工作,那么本应由雇主即派遣单位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就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因此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一些类似雇主的义务,如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待遇、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组织、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企业公共福利设施、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等。但在劳务派遣的实践中,经常发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恶意规避雇主责任的情况。因此,为了**限度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